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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0:03:46 GMT -5
在这种资源的供应合同中,不可能用外部手段来证明技术偿付能力的合理性,而不用与投标人自身素质相关的自身手段来证明这种偿付能力的合理性,例如经验或先前合同的良好执行因此,争议决议因不符合该基本要求而将第地块排除在招标程序之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有什么保证,如果合同在这些特定地块中授予,上诉公司(未来的获奖者)将忠实地履行合同,而它没有证明自己通过自己的方式做了其他事情? 供应合同?:无。而这种遗漏是其他公司所做的无法弥补的,即使他们签署了一份文件,承诺贡献个人和物质手段来履行合同。” 使用这种将偿付能力与外部手段整合的途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关于通过资产共同体整合偿付能力的可能性的第决议规定:须确定财产共同体是否可以整合投标人的偿付能力,根财产共同体不能成为管理部门的承包商,因为它不符合能力要求。本法院认为,答案一定是否定的。这是从 措辞中推断出来的,该条款通过规范偿付能力的整合,间接考虑了满足这些要求的前提是法人资格和为公共采购目的采取行动的能力。 因此条要求所使用的实体不受合同禁止的约束,从逻辑上讲,这一要求只能以先前拥有这种能力的人为依据,而足这一要求。 ,这就是为什么其分类也被拒绝的原因。同样,由于缺乏人格,他们将无法承担本规则所要求的承诺,例如在经济和财务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所提到的承诺,即在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提供某种形式的连带甚至连带责任。合同的执行”。 同样号决议指出: “人可以通过外部手段整合其偿付 C级联系人列表 能力,而订约当局无法限制其这样做的方式。现在,订约当局可以做的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对偿付能力与外部手段相结合的可能性进行限制。好吧,在所审查的案例中,事实证明,鉴于合同的保留性质,订约当局要求某些部分或工程必须由中标投标人直接执行,因此不可能部分合同条款可以通过外部手段制定。 定,如果投标人依赖其他实体的偿付能力和手段来证明其偿付能力,则可能要求所。 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决议规定考虑到第(将前者的规定移植到西班牙法律体系),根据审查的判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作为一般原则,投标人可以利用第三方的能力来整合其偿付能力,前提是他们向承包机构证明他们实际上具有这种能力,简而言之,他们将在不如果合同的执行需要限制。 (订约当局可以就授予投标人的可能性范围或其认可形式制定明确的规则,前提是这些规则与合同的目标和目的相称,并且我们可以补充说,尊重竞争原则并平等对待.因此,必须对实施这些规则的可能性进行限制性解释。这意味着,本院认为,《LCSP》第75.3条的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于经济金融偿付能力一体化以外的案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上所述,合同主体也必须根据合同的目标和目的的具体特征来证明团结的要求是合理的。 总之,我们面临一项规定,允许签约机构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便配置在哪些情况下以及在哪些限制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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